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公告规定的新
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由于中低收人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
《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延续
减按15%征收
税政类
税政解析
从2021年1月1日起,又有一批与纳税人密 切相关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并正式实施,为了 让广大税务人和纳税人准确把握这些新政策, 本文进行了梳理归集,一一进行解析,供大家了 解和掌握。
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 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
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 简称19号公告),优化了税款预扣预缴方法,并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个税纳税人对实行一年的累计预扣 法已经基本熟悉。方法明确大部分仅有一处工 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 一致,次年就不用汇算清缴。但也存在这样一 种情况,即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 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 因其各月间收人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 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在某一个或 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 申请退税。
根据19号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 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 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人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 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
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 收人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 得税;在其累计收人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 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
是上一
纳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 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二 是上一纳税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累计工资薪金 收人(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 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人)不超过6万 元。三是本纳税年度自1月份起,仍在该单位任 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比如,小张为A  单位员工,2020年1月份至12月份在A 单位取 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 2020年1 月至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明细申报。2021年,A 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 元工资,2月至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
/
顶税收政策自2021年
一月一
起实施
近曰,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 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 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 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提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 业收人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 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 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 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 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 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 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3号)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 确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 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
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 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 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 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 废止。
五、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生效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 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 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 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是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 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 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二是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 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 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这项修改,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目录所列设备进 口将恢复不予免税。
六、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人征管职责划转的 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人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 征收。为确保非税收人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 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 收人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2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 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人、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 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 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 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 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 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 定执行。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人
的地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 权出让收人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 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人原则上使 用《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 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规则修订实施
近期,为深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 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 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 号),自2021年丨月1日起施行。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在系统
45
税政类税政解析-
新税政下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疑难税事解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一项税 收优惠政策。2017年以来,一系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 收政策连续出台。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了加计扣除比例,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扩大了加计扣除费用范围,简 化了研发费用核算与管理,增加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可 操作性。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发生了新的变化,新 税政下纳税人应当注意把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难问 题事项,以便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基于此,笔者针对企业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核算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逐项进 行梳理和解析,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扫清各种障碍。
_、特殊收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 除金额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丨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 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人 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 品等特殊收人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人当年冲减。企业取 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 人,在计算确认收人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 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人,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按零计算。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
下简称97号公 告)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企业研发活动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
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 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 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 订。主要是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竹
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过程 中所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人应当冲减 当期研发费用支出。为简便操作,此类收人应冲减当期可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 零计算。对研发所耗用的材料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 的,所耗用的材料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所耗用的材料 最终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 为应税收人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40弓'公告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 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 税收人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汁算加计扣除金额。
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97号公告规定:企 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 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不征税收人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未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 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据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 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财政性资金
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 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 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 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 从,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