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建军,*,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华芳琴,*,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8236.7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8元、执行费13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大乘汽车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华芳琴名下×××牌小汽车、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10月28日,本案已执
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刘建军、华芳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宗强
审判员    程建国
审判员    金腾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焱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