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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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被***公某局**分局取保候审,于***********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向**提起公诉。**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驾驶***××**号轻型栏板货车,******乌素
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门前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的行人苗某1发生碰撞,造成苗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侦查机关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在量刑方面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具有自首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确定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
下,待在原地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刑事立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积极配合公某机关查办案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3.***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其确实真诚悔罪,弥补过错。4.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被害人
家属也谅解了被告人***,并出具了《谅解书》。5.***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6.身为退役军人的***日常生活乐于助人,一贯表现良好;特别在****期间,被告人***积极主动参与**志愿服务,配合社区进行卡点测温、维护秩序等。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驾驶***××**号轻型栏板货车,******乌素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门前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的行人苗某1发生碰撞,造成苗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留在原地等候,在第一次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侦查机关接众报警称:车牌为***××**皮卡车把行人撞倒,一人死亡。***********该案被受理为刑事案件。
(2)被告人户籍**,**:***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福特货车(3)驾驶人***、机动车***,**:案发时被告人***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A2,其驾驶的蒙
CFR076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
(4)***、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侦查机关依法扣留被告人***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并于*********将上述车辆返还***。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血样的过程。
(7)******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推断)书,**:被害人苗某1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
(8)第******************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苗某1系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管人苗某2承担,苗某2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9)**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侦查机关已依法将本案***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苗某1的法定代理人。
(10)全国人口基本***,**:本案血样提取人员***、见证人**,被害人苗某1及证人的身份
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的证言,**:**************,**开车从*******北门驶出时,看到一辆黑皮卡车沿**乌素街由东向西行驶过来,这时有一个*子跑到**中央从路面抱起一个东西,**离近看时才发现是一个小孩,路面上还有一双鞋。当时皮卡车没有立即停车,在前方等红灯时被一*子拦停,后**拨打报警电话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