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终审后汇总稿)
1 职业概况
1.1职业编码
4-12-01-01
1.2职业名称
汽车维修工
1.3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和仪器仪表、检修设备,维护、修理和调试汽车及特种 车辆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 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倾向
具有一般智力水平、表达能力、动作协调性和空间感;手指和手臂灵活性 好;有一定计算能力。从事车身涂装修复的人员应具有正常觉。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要求
1)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 400标准学时;高级技能 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 时。
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 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 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年以上
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    40名以上学员的多媒体教室操作技能培
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学员同时操作的教室,面积不低于 160 m2人均面积 不低于8点)。操作技能培训设备配置要求初级技能、中级技能实训场所的实训 设备数量和工具
配件须同时满足 20名学员进行实训教学高级技能、技师和高 级技师实训场所的实训设备数量和工具配件须同时满足    20名学员进行实训教
学。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9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初级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汽车修理知识1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年以上,
经本职业中级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应、历届毕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
(3)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应、历届本专业毕业。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 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
且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应、历 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且经
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
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操 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 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3)    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