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功用及相关义务摘要:本文之所以选择汽车保险为论题,是因为汽车保险对于汽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这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章详细地叙述了汽车保险的功用及其相关义务,让读者在详细了解汽车保险的同时能够意识到其重要性,提高读者的保险与风险意识,让其汽车与自身安全都得到应有的保障,更好地享受驾驶生涯。
  前言
  无论是公车还是私车,也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都离不开保险。对于汽车而言,有些险种是按规定必须投保的,否则就不能进行检车,不能检车也就无法正常运行。更重要的是,保险会为人们的爱车、个人及乘车的亲友提供一份保障。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发生车辆事故数十万起,为车主也为他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汽车失窃案件也逐年上升。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或丢失,一切责任只能自己负责,因而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汽车保险简介及其形式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它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汽车保险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二战后开始真正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使得汽车快速地在世界上普及起来,从而导致道路事故危险成为普遍现象,亟需汽车保险来保障汽车及人类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汽车保险成为了在全世界都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汽车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而基本险又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险种的保险面与理赔面都比较广,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管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还是他人或外界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失的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他人”,也就是第三方。
  附加险也是汽车保险的仲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保险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加保。
  汽车保险的功用
  汽车保险除了具有保险的一般职能与功用以外还有其特有的一些其他功用。总的来说,车险的功用主要有以下五点。
  1、加快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并努力地在提高维修技术水平的同时降低维修成本,从而让自身能够有更好的营利。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
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严密监控汽车生产过程,本着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害严重性的原则,引导汽车向着安全性更高的方向发展,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2、使汽车工业更快地发展,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需求
  从目前经济发展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
  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给消费者一剂强心针,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从而使得汽车工业为满足人们日益增大的需求而不断寻求进步和加快发展脚步,达到一个个更高的高度。
  3、扩大保险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中,针对机动车辆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往往不是同一人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机动车辆的规定以“车主”为主,凡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未了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违背。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看出,汽车保险扩大了保险利益,使得享受保险利益的人扩大,从而使得汽车保险更合理和人性化,也使得人们对驾驶汽车更加放心,更注重安全。
  4、稳定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了道路中的弱势体
代步汽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
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汽车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而保险公司也必将致力于改善汽车行驶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方面,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让社会向一个更稳定更有秩序的方向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谓是双赢。另外,行人、自行车是道路中的弱势体,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是强势的,如果是机动车的责任就要根据他的车险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不够赔的部分再由司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行人或自行车的责任比如翻栏杆,闯红灯等,这时车险中的交强险也会赔付一部分,这叫做“无责也赔付”。
  5、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大比重
  据统计,现今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业务占有一个十分大的比重。以美国为例,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20年,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
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点也不夸张。因此,一旦汽车保险业务快速发展,那整个财产保险业务水平也会大大提高,保险行业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这也会刺激保险公司往汽车保险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和关注度,而这,也毫无疑问地为汽车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
  汽车保险的义务
  在一般人看来,参加汽车保险可以寻求经济保护伞,万一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得到及时快捷的赔偿,解除后顾之忧。但是,参加保险的人多了,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一旦入保,生效的保险单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是对等的。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和投保后必须履行以下五项义务。
  1、如实告知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清楚地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维护汽车安全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货物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货物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另外,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办好相关手续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不可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发生事故后要处理得当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留好各种证据。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或保险公司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的单证。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案等欺诈行为。
  同样的,保险公司也应切实地履行其义务。
  1、诚实守信
  保险公司应诚信待人,不弄虚作假,合同的一切条款都应如实告知客户。
  2、赔偿损失或付给保险金
  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标的及
其相关利益的损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二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必要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保险人为了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查勘、检验、鉴定等其他费用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负有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需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3、积极防止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应积极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的宣传和检查,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科学手段,尽可能降低汽车事故发生的概率,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赔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