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约车诉讼误工费案例
同时提交了网约车公司的确认函、银行明细等资料,证明其为某网约车公司全职司机,收入约每天440元。
本案中,张某虽与网约车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从事车辆运营,但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未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其作为网约出租车进行营运,属于超范围经营,呲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故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那么,车辆停运损失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需要什么资质条件?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侵权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由此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亦是车辆停运损失。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依据前述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均予以支持。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其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停运损失。
北京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是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是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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