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准的城市经营范围内,运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众、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绿智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
管理、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六条 本市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加强公共汽车客运智慧化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七条 本市大力推广绿公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新增或者更换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推进公共汽车客运领域节能减排。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的衔接,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通勤公交体系,统筹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分为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规划,应当包含线网和场站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用道和中途站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明确其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
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场站、中途站站台、电动公交车充电桩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纳入城市旧城改造、新城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客流集散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以及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设置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配套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中途站设置
标准设置中途站。
成都汽车网中途站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已建成的中途站,在道路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实际交通需求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流量等,布设公交专用道及其标志、标线,优化公交通行的交通信号,提升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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