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82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
【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军;彭珊
【当事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军彭珊
【当事人-个人】严军彭珊
【当事人-公司】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严军;彭珊
【本院观点】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42:12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82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毛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承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军、彭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莫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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