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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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纪建奕,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研业,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娟,*,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徐纲,*,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办事处千山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2663。
法定代表人:金信峰,总经理。
原告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徐纲、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研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信峰通过互联网庭审参加诉讼,被告王娟、徐纲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娟、徐纲、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2450.25元、利息(以3292450.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娟、徐纲、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用于支付青岛一汽解放公司底盘采购货款800000元。2013年4月18日,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签订《垫款担保合同》,约定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在青岛一汽解放公司的应收账款为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青岛一汽解放公司的债务垫款,金额为3990000元,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4月19日,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依约为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垫款3900000元。后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计偿还了1407549.75元,仍欠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3292450.25元至今未还。现经调查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该公司已注销,其股东徐纲、王娟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庭审辩称,我承认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与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协商分期还款,第二次庭审主张原告已超诉讼时效。
王娟、徐纲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垫款担保合同、催款函、证明(三份)、收款收据(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档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到庭当事人陈
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23日,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800000元。
2013年4月18日,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垫资方、乙方)与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方、甲方)、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垫款担保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垫资借款3990000元;垫资款项来源系乙方在青岛一汽解放公司的应收账款;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分期将垫资款项清还给乙方;由丙方提供垫资担保,如到期甲方不能清偿乙方的垫资款项,由丙方负责将垫资款项清还给乙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甲方协助乙方将在青岛一汽解放公司的应收款项收回;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的全部垫资款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垫资款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期限要求清偿乙方的垫资款项;如甲方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丙方有义务代甲方清偿乙方的垫资款项;甲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或不能清偿乙方垫资款项的不良行为,均构成违约。合同下方,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在借款方盖章,徐纲加盖姓名印章。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公章,王娟加盖姓名印章。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在垫资方处加盖公章。
2013年4月19日,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3900000元。
2015年10月22日,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向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催款函。催款函载明“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查,截止2015年10月22日,在贵、我及青岛一汽解放有限公司三方的业务往来中,贵公司尚欠我公司款项¥329.25万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未支付。故特致函提醒,请即进行结算。我公司郑重希望贵公司能于2015年11月20日前向我公司付清该笔款项。我公司账户名称: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行新都支行账号:5116********特此函达”。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莱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公司名称上加盖了公章。
2021年6月23日,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2013年4月19日,应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对
我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垫付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我司的应付账款债务,计人民币3900000元。据此,我司于2013年4月份390万元范围内平账。平账后的相关债权债务由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垫付协议自行解决,其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我司无任何责任。特此证明”。
2021年7月20日,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兹证明我公司(原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厂(2011-7至2015-02))于2013年3月31日收到陕西至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底盘采购货款80万元,对应2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号码×××20,金额50万元。承兑号码×××63,金额30万元。情况属实”。
2021年7月20日,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兹证明我公司(原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厂(2011-7至2015-02))于2013年3月31日支付成都青特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上装货款80万元,对应2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号码×××20,金额50万元。承兑号码×××63,金额30万元。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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