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一、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或者车辆下线6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自愿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含车辆更新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市交通运输局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二、收到经营者申请后,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出管处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审批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根据本方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四种不同的情况,确定授予车辆经营权的期限,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经市交通运输局出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政策法规处(局法律顾问)审核(审核表格见附表)、分管出管处局领导审定后,出管处将审定意见交审批处,由审批处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审批处通知经营者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车辆更新
和签订成都市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相关手续。
1. 车辆使用年限期限届满(车辆下线)、未配置营运车辆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需要购置车辆继续经营的经营者,按照《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巡游出租车部分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要求提交的车辆更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车辆更新批复。经营者需在领取车辆更新批复6个月内凭车辆更新批复购买车辆。车辆购买后经营者应当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办理巡游车运输证,并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巡游车运输证同时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
2. 特许经营权先于车辆使用年限届满,车辆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只需在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明确车辆经营权期限为车辆剩余使用年限的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
3. 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授权,分管审批处局领导签字(章),个体经营者签字盖手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一式三份,经营者、审批处与出管处各留存一份。
4. 经营者逾期未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运输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市交通运输局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权。
附表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转化为车辆经营权审核流程表 | ||||||||||||
申请人 | ||||||||||||
经营者及到期经营权 基本情况 | ||||||||||||
出 管 处 初 审 | 经 营 权 审查意见 | 企业规模审查意见 | ||||||||||
经 办 人 | 分 管 处领导 | 经 办 人 | 分 管 处领导 | |||||||||
执法总队 (道路运输支队) 初 审 | 质量信誉审查意见 | 局法律顾问意 见 | ||||||||||
经 办 人 | 分 管 支 队 领 导 | |||||||||||
执法总队 (道路运输支队)意见 | 出管处处长意见 | |||||||||||
出管处分管 局领导意见 | ||||||||||||
附件2
成都市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处置办理程序
一、经营者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或者车辆下线6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自愿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含车辆更新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市交通运输局收回其车辆经营权。
二、收到经营者申请后,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出管处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审批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于10个工作日内经市交通运输局出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政策法规处(局法律顾问)审核(审核表格见附表)、分管出管处局领导审定后,出管处将审定意见交审批处,由审批处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审批处通知经营者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车辆更新和签订成都市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相关手续。
1. 车辆使用年限期限届满(车辆下线)、未配置营运车辆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需要购置车辆继续经营的经营者,按照《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巡游出租车部分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要求提交的车辆更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车辆更新批复。经营者需在领取车辆更新批复6个月内凭车辆更新批复购买车辆。车辆购买后经营者应当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办理巡游车运输证,并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巡游车运输证同时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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