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5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8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良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敬明猛;周瑾霖;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当事人】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敬明猛周瑾霖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敬明猛周瑾霖
【当事人-公司】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曹金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曹金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涛曹金涛
【代理律所】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敬明猛;周瑾霖;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吉利优行公司与周瑾霖之间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吉利优行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员在雇主控制、支配下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独立开展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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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11:41
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敬明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成都汽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68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1616号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施海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明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瑾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栋1单元20层2002号、21层2101号、2102号。
负责人:朱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优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敬明猛、周瑾霖、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陈良谷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吉利优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源,被上诉人敬明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被上诉人周瑾霖,被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吉利优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支付敬明猛249136.06元;由周瑾霖支付敬明猛34651.16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错误。吉利优行公司与周瑾霖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吉利优行公司与周瑾霖之间为雇佣关系是错误的。第一,吉利优行公司与周瑾霖就提供网约车驾驶服务事项达成合作,双方签署《承揽服务协议》,周瑾霖通过提供网约车驾驶服务获取承揽报酬。基于网约车行业的运作模式,由网约车平台根据平台驾驶员的车辆定位及乘客的订单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派单,驾驶员一经上线,即表明处于可接单状态,周瑾霖每日的上下线时间均由其自行决定,吉利优行公司并没有对其工作时间进行管理。第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该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需要遵守平台服务规则,不得将其服务事项随意转给他人完成。因此在《承揽服务协议》中,吉利优行公司要求周瑾霖遵守平台的运营规则、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均是落实国家对网约车
行业的强制性规定,保障司乘双方安全,不应该由此认定吉利优行公司与周瑾霖之间存在人身的依附关系,基于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的义务不可转移。第三,有关雇佣关系赔偿责任如何分配的的法条依据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九条,而该司法解释已经在2020年被修正,原解释中的第九条经修正已经被删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吉利优行公司作为定作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周瑾霖辩称,其与吉利优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承揽关系。
敬明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瑾霖和吉利优行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周瑾霖的服务记录、操作流程均受到吉利优行公司的监督,并非承揽关系。如果将该类关系定义为承揽关系,对于伤者和周瑾霖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原则。
原告诉称 敬明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6889.42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3日15时57分许,周瑾霖驾驶川AD0××××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广都大道由双流广场往大件路方向行驶,至广都大道二段车站进站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敬明猛驾驶的川AH3642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敬明猛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瑾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敬明猛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敬明猛被送往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8天。出院医嘱载明:休息3月;患者生活自理之前需要有人照片;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除,估计费用12000元;1年后返院取出肋骨接骨板,费用约15000-20000元。敬明猛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7484.62元(其中,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垫付48000元,其余由敬明猛自行垫付);另聘请护工34天,支出护理费8160元。2021年2月3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敬明猛伤残程度为9级、10级,敬明猛支出鉴定费12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自费药;敬明猛当庭请求适用四川省2020年度统计数据计算相应损失。
一审另查明,2008年1月1日,敬明猛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管理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敬明猛共领取工资120517.75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敬明猛共领取工资70185.27元。川AD0××××号车系吉利优行公司所有,该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0
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发时周瑾霖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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