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文滕洁崔俊安
【审理法官】周文滕洁崔俊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祝振栋;柳位术;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祝振栋柳位术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
【当事人-个人】祝振栋柳位术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秀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邓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姚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杨金玲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秀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邓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姚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杨金玲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秀明邓佳姚进军杨金玲
【代理律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被告】祝振栋;柳位术;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认祝振栋的护理费及护理依赖费是否适当。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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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汽车网【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案中,祝振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结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祝振栋伤情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基于以上分析,一审法院判决祝振栋护理费按照每天20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主张护理费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考虑祝振栋的护理依赖程度,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确定的护理天数,确定祝振栋护理依赖费计算3年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主张护理依赖费用应考虑参与度以及护理依赖时间过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36:50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诉讼费由祝振栋、柳位术、乘风出租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祝振栋护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祝振栋护理难度较大,故支持护理费标准为200元/天。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计算,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根据祝振栋的病例显示,祝振栋能自主活动,并非属于需要特级护理的情形。2.一审判决护理依赖费用时未考虑参与度,且护理依赖时间过长。结合一审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并非造成祝振栋完全护理依赖的全部原因,一审判决护理依赖费时未能对祝振栋护理依赖的参与度确定责任。综上,请求支持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的请求。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祝振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9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6号攀钢金茂大厦17楼。
负责人:聂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振栋。
法定代理人:祝竹(系祝振栋之女)。
法定代理人:祝晓妮(系祝振栋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玲,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柳位术。
原审被告: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喻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振栋、原审被告柳位术、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乘风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诉讼费由祝振栋、柳位术、乘风出租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祝振栋护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祝振栋护理难度较大,故支持护理费标准为200元/天。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计算,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根据祝振栋的病例显示,祝振栋能自主活动,并非属于需要特级护理的情形。2.一审判决护理依赖费用时未考虑参与度,且护理依赖时间过长。结合一审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并非造成祝振栋完全护理依赖的全部原因,一审判决护理依赖费时未能对祝振栋护理依赖的参与度确定责任。综上,请求支持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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