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退⼀赔三”的欺诈⾏为如何认定?部分裁判规则汇总
作者乔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15⽇修订版施⾏以来,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欺诈”⽀持退⼀赔三的案例占⽐却在10%左右。这其中如何认定消费者⾝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为,则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为指引,搜集相关案例,以总结消法中退⼀赔三裁判规则,以期在⽇常的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向,达到精准维权。
⼀、OLAY⽟兰油未经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宣传“美⽩”,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民法院(2016)苏03民终5537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赔三,判决退款退货。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法55条规定了退⼀赔三,民通意见68条规定了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可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的⾓度来看,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欺诈⾏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错误认识。从被欺诈⼈的⾓度,有(⼀)被欺诈⼈因受欺诈陷⼊错误认识;(⼆)欺诈⾏为与被欺诈⼈陷⼊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
2.⾸先,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标注“美⽩”系虚假,应当证明其不具有美⽩效果,但未举证证明;其次,能够标注“美⽩”,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的问题,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是两个概念,不能据此认定欺诈。
⼆、买到车架号重复的车辆⽆法上牌,但确系4S店从正规⼚家购买,能否认定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506号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请退⼀赔三,判决退⼀赔损;
裁判规则:
1.⾸先,消费者对车辆⼀致性证书、合格证⽆异议;4S店提交购车发票列表、购车专票、应税劳务清单,能与涉案车辆⼀致性证书、合格证信息⼀⼀对应,上述证据证明4S店从⼀汽⼤众购进车辆;
2.其次,消费者主张4S店在其办理贷款时已经知道车架号重复,但未能举证证明;
3.再次,案发后,4S店发出书⾯退车通知函,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3.再次,案发后,4S店发出书⾯退车通知函,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4.故,关于4S店构成欺诈⾏为,不予采信;
三、京东商家宣传“历史超低、仅限⼀天”,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271号吴某⽹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在京东商家购买⼿表后未使⽤,以宣传语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的信息,不得作虚假、引⼈误解的宣传,是针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途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历史超低、仅限⼀天”的宣传标语,并⾮针对商品本⾝宣传,与商品本⾝⽆必然,不应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且消费者未因此宣传受有损失,故,对消费者关于欺诈的主张不予⽀持;
3.京东是⽹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且原告未举证京东明知经营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驳回对京东公司的诉求;
4.⼆审认为,原告对此以相同案由,类似理由和事实,在法院起诉,请求认定欺诈,要求赔偿,故其购买商品并⾮以⽣活消费为⽬的,且购买商品时亦未因经营者欺诈⾏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故,请求撤销合同,不符合撤销合同条件,亦不符合消法55条,故不予⽀持其主张;
四、购车近三年才发现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但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一汽大众4s店案例:徐州市中级⼈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83号焦某⽹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赔三,因发⽣在消法修改前,判决退⼀赔⼀赔损;
裁判规则:
1.经营者交付车辆前确实已进⾏过维修,但隐瞒该事实,未告知,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购买,明显构成欺诈;
2.根据消费者通常认识,在涉案车辆系种类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均会选择购买未进⾏过维修的新车,售前是否经过维修会严重影响选择。本案,经营者故意隐瞒维修状况的欺诈⾏为,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作出购买的意思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适⽤修改前消法,予以⽀持;
3.⼆审认为,经营者作为案涉车辆的专业销售商,对其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的基本信息是明确知晓的,同时,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全⾯了解所购商品在销售价值较⼤商品,且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瑕疵能⼒的情况下,经营者更要详尽告知相关性能质量信息,以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充分掌握商品信息;
4.与⼀般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损失填补性质的补偿性赔偿相对应,消法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意违约⾏为,即只要经营者存以恶意、故意欺诈
或放任的⽅式,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该惩罚性赔偿条款设置的⽬的在于通过施以惩罚,以阻⽌其重复实施欺诈等违法⾏为,也警戒他⼈不要采取类似⾏为。
五、京东商家承诺正品,但⽆法举证合法来源和正品,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民法院(2016)苏03民终4211号薛某⽹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判决⽀持;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费者购买箱包时,经营者承诺系正品,但并未举证合法来源和是否正品,构成欺诈;
2.京东作为⽹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可知,京东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本案⽆需担责;
六、⼆⼿车商篡改车辆⾏驶⾥程数,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级⼈民法院(2017)苏民申1113号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以⼆⼿车商隐瞒篡改⾥程数构成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汽车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其中并未将公⾥数作为重⼤因素予以列明,由此可见,⾥程数对消费者是否做出购车的意思表⽰并⽆重⼤影响;
2.虽然⽹络公布信息⾥程数不真实,但⼆⼿车商前⼀⼿交易⽂件亦提及⾥程数故障;
3.消费者主张⾥程数对⼆⼿车交易价格有重⼤影响,但未能举证⾥程数对其购买车辆的决定、车价的确定存在实质影响;
4.消费者在得知真实⾥程数后仍正常使⽤车辆,并未主张退货,也可印证⾥程数问题并不影响其合同⽬的的实现;
5.⼀审法院将是否牟取暴利作为是否欺诈的考量因素之⼀,并⽆不可;
七、美的公司⽹页宣传“三天⼀度电”,是否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级⼈民法院(2016)苏民申4553号侯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驳回;
裁判规则:
1.侯某依据消法55条主张退⼀赔三,应由侯某对其主张,即基于省电宣传⽽购买,且对其⽽⾔,省电宣传构成欺诈,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2.⼀般来说,影响消费者购买某件商品的因素,例如外观、品牌、价格、促销、独特功能等,从消费者提交的交易快照看,⼀台美的冰箱1899元,两台2998元,侯某亦认可是优惠价;
3.故,商家对某⼀功能不实宣传,不⼀定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有因果关系,即不能直接认定为欺诈;
4.侯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省电⽽决定购买冰箱,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因素,对其关于不实宣传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持;
【法条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
3.《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篡改⽣产⽇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4.《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16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项⾄第(六)项规定⾏为之⼀且不能证明⾃⼰并⾮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此种⾏为的,属于欺诈⾏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项、第六条和第⼗三条规定⾏为之⼀的,属于欺诈⾏为。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承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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