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24
∙【字 号】长县政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于2015年12月30日第3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顺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现代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本区域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全面推进,结构优化”的原则,把支持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推动本区域现代服务业质量提升和发展提速。
第二条 以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汽车后市场、总部经济、航空服务、现代金融、服务外包、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为主,鼓励中介服务平台、商贸流通、品牌建设、人才引进,把本区域建设成为中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设立专项引导资金5000万元(不含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政策奖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
第二章 扶持产业
第四条 电子商务
(一)支持电商产业聚集
经认定的电商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孵化器基地,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2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支持b2b、b2c等电商平台建设
在本区域注册的电子商务b2b、b2c等电商平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鼓励“互联网+商业服务体系”融合发展
1.在本区域注册并采用o2o模式的企业,实现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鼓励加快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互联网+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企业,销售本区域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
家企业一次性加奖10万元。
第五条 现代物流
(一)支持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
新建的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和入驻企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2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 支持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入驻
新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四方物流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物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
在本区域物流节点上新建的标准仓储设施,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5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物流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1.经审核的年度物流企业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评中国物流企业50强称号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仓储协会四星、五星仓储认证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物流企业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后,按其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布局乡镇物流节点
在本区域10个以上乡镇(不含县城)布局直营物流配送点(含物流分拨、电子缴费、快件自取等功能)的企业,正式营业满一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个物流配送点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汽车后市场
(一)支持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的建设
1.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综合性平台,给予平台投资方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单一平台,给予平台投资方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平台入驻率达一定规模,面积达2万平方米,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平台连锁门店达一定规模,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长沙汽车网 汽车“互联网+”平台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汽车旅游、探险、娱乐和表演等竞技活动,按其档次,给予举办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企业的发展
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企业,销售额首次达一定规模,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汽车金融公司给予贴息补助
经批准在本区域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其年度汽车金融贷款额增幅达一定规模的,按公司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30%比例予以贴息补助,单个公司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总部经济
支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入驻
(一)对新入驻服务业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注册并纳税在本区域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等,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缴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
(二)对新引进服务业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分年度补助;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分年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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