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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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欧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通和路50号盛誉商务大厦1幢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帷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弘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1区综合体1栋1804。
法定代表人:易铁强,经理。长沙汽车网
原告天津欧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弘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津欧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起诉状附件中所列48台机动车归原告所有(机动车价值为85000元/辆,本案项下全部机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408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吴密,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案外人吴密出租机动车合计48台(即案涉车辆)。由于上述全部案涉车钢是吴密自被告处购买(双方为此签订了《车辆销售服务合同》及《车辆交付清单》)后,与原告进行的售后回租,因此全部案涉车辆始终登记在被告名下。为明确全部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原、被告之间签订《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作为车辆的牌照提供方,向承租人(即案外人吴密)提供服务,原告为48台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车辆不可处分承诺函》,其中再次明确了48台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现由于被告已经被案外人史云申请了破产重组,且案外人吴密的履约能力明显恶化。为防止案涉车辆在被告所涉及的破产案件中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原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史运对长沙弘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劲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