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湘13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立贤颜征求王小娥
【审理法官】刘立贤颜征求王小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国彪;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国彪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国彪
【当事人-公司】长沙汽车网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斌
【代理律所】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何国彪;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何国彪以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已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退回涉案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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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国彪以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已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退回涉案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何国彪的诉讼请求、理由及上诉答辩意见,
何国彪明确选择以产品侵权责任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湖南省新化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何国彪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的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与被上诉人何国彪的诉讼主张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7:53:01
【二审上诉人诉称】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下一级案由,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实行不同的管辖原则。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人民法院有必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确定原告起诉的案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并非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而且如存在竞合,也应由原告自行作出选择,原审法院在原告并未明示选择侵权责任时,武断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不当。另产品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将在实体审理阶段根据产品责任纠纷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综上,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何国彪与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何国彪并未与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其多列被告,系恶意架空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国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3民辖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11栋117号。
法定代表人:彭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228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蒋代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蒋代卫,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国彪及原审被告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下一级案由,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实行不同的管辖原则。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人民法院有必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确定原告起诉的案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并非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而且如存在竞合,也应由原告自行作出选择,原审法院在原告并未明示选择侵权责任时,武断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不当。另产品责任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将在实体审理阶段根据产品责任纠纷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综上,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何国彪与长沙旅程邦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何国彪并未与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珠海市广通客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其多列被告,系恶意架空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何国彪答辩称,何国彪从上诉人处购买的由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10辆大巴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交付后,国家工信部都还未进行产品公示,车辆出厂也未经过国家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和市场实际驾驶检验,该型号车辆目前在全国市场也仅有何国彪购买的涉案车辆。因该批车辆在实际驾驶过程中,出现了电控系统严重缺陷,中兴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多次更换电控系统,但车辆还是无法正常运营,造成何国彪除车辆本身之外的巨大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何国彪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作为消费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之诉。现何国彪选择产品侵权责任之诉,依法将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诉讼请求包含了车辆本身的损失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湖南省新化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对该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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