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08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当事人】李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当事人-个人】李健 
【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代理律师/律所】田鑫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莫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鑫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莫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鑫莫湘 
【代理律所】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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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健未休年假工资17284.1元"、第二项“限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健2019年10月、11月未结算工资9746.31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健经济补偿金83539.8元;    四、驳回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7:14: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李健于1999年7月入职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处工作,工作岗位为SQE质量工程师。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自2000年开始为李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自2003年开始为李健缴纳失业保险,自2007年开始为李健缴纳生育保险。2019年11月12日,李健以“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购买社保、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为由向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于2019年11月13日签收该邮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未办理正常的离职交接手续,李健2019年10月、11月未结算工资共计为9746.31元。李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961.65元。    李健因以上诉争于2019年11月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长沙县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长县劳人仲[2019]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支付李健未休年假工资17284.1元以及2019年10月、11月未结算工资9746.31元,驳回李健的其他仲裁请求。李健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立案。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未起诉。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一)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李健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认为其没有安排李健加班,李
健也未申请加班,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健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李健主张的加班事实难以认定,故对李健第四项、第五项主张休息日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李健、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双方于2019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应就两年内的已安排李健休年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出两年的部分由李健承担举证责任。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提交了部分休假登记表拟证明李健于2019年8月1日、2日休假两天,李健予以认可,但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两年未休年假工资17284.1元(6961.65元/月÷21.75天/月×27天×200%),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李健主张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未支付加班工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认为双方对社保缴费基数已经进行确认、公示,社保已依法缴纳,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自行放弃年休假,李健不存在加班事实,无需向李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李健主张北汽
福田长沙汽车厂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保的问题,可先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解决,并提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李健未提交上述证据且未证明其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故一审法院对李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