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市(州)班车(包括机场客运专线班车)客运价格;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 班车客运价格。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客运价格。
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公布执行。道路客运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地应当积极鼓励道路客运市场竞争,防止垄断经营,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章 计价标准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起码收费里程为1千米,超过1千米尾数不足1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营运里程图表中未核定营运里程的,可由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实测核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情况核定站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3、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六条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计时单位为小时。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八条 湖南汽车网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规则
第九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型等级和营运方式分别计算。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规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车辆类型等级为准。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位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类。
(三)客车按设施配置和舒适程度分为高级车、中级车、普通车。
第十条 营运方式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章 运价标准
第十一条 跨省和市际班车客运运价
(一)座位客车基本运价,指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高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9元;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21元;普通客车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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