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25
【字 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管价权限,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我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
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湖南汽车网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政府指导价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准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以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目的,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