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是原株洲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在整合株洲市交通技工学校、中国重汽集团株洲职工大学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而成;2013年7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是全省第一所全面对接汽车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以“立足汽车行业,服务汽车产业,培养汽车人才,打造汽车品牌”为办学定位,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办学理念,以“产教融合、中高衔接、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发展思路,积极推动转型发展和特发展。
学院秉持“厚德、精技、笃学、致用”的校训,弘扬“团结、争先、务实、创新”的校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兴校、依法治校,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汽车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湖南汽车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Automotive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HAEVC”。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476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新校区和调整校址。
学院网址为:ptc。
第四条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应用与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举、技能培养与人文教育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院坚持以汽车类专业为主体、经济贸易类专业和信息工程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格局。
第八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依法治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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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依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制定收入分配方案,调整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及
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院以政府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调整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依法收取学费和其它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参与国际交流,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开展人才培养、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接受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行业企业广泛合作,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办学水平。
(三)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社会第三方专门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品质。
(五)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优秀教师;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资源;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完善学院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九)健全、完善学院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六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进修、培训、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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