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5-18
湖南汽车网 湘价服〔2005〕6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今年以来,陆续收到各地物价检查机构和汽车客运承运人反映,为明确政策、保护承运人
一、汽车客运站对承运人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湘价重[1997]334号)已明确规定,即:“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费(不含客附费、通行费,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其标准是:“一级站甲等服务质量(简称一甲,下同)10%、一乙9%;二甲8%、二乙7%;三甲6%、三乙5%;四级站和简易站客运代理费统一执行5%的费率标准。”各客运汽车站应严格按此标准向承运人收取费用。
二、汽车客运站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按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运输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应实行站运分离,车站严格按规定收取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
费,公平对待进站各类运营车辆。各级运管机构应把加强站场监管力度,落实站务收费标准,作为考核站场服务等级的重要内容。
三、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大部分汽车站权属各市州、县(市)运输公司,有些运输公司利用其对站场的管理权,对内部承包车和社会进站车辆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湘价重[1997]33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必须予以纠正。凡运输公司内部承包车辆与运输公司的承包费用问题,也应按规定执行,并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不应通过车站票价划拨(收费)处理。
四、车站收取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属价格管理范畴,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加大对车站各项收费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运输市场竞争环境。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汽车客运站向各类营运车辆收取客运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实行价费公示。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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