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136号 
【审理程序】湖南汽车网二审 
【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 
【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曾欢;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曾欢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玲曾欢 
【当事人-公司】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树军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树军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树军李可人 
【代理律所】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曾欢 
【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又一公司应向港联公司退还多少款项;二、曾玲、曾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7 04:14:05 
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6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第二工业园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玲,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玲,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欢,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军,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太行路南侧太行明珠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又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玲、曾欢因与被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又一公司、曾玲、曾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港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港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没有认定的事实如下:上诉人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7年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宁阳从曾玲处拿走又一公司未归还。上诉人提交的还款交易总账及相关的凭证,证明曾玲、曾欢已经陆续向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直营店的宁阳及其妻子蔡亚丽和又一公司银行账户,谢芬归还了借款601284元(不包括港联公司带人上门追债,曾玲被迫交给追债人的现金10万元)。开庭时,宁阳对拿走公章一事不予认可,当曾玲当庭播放宁阳认可拿走公章的电话录音后,宁阳当庭认可了录音内容,承认宁阳拿走了公章。二、上诉人对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分述如下:1、宁阳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直营店负责人,宁阳在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又一公司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控制和支配该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一审认定上诉人收到贷款的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是港联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受让2017年5月23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一审
认定上诉人收到贷款70万元的事实认定错误。因2017年5月23日前的贷款轻易公司扣取了砍头息9.45万元,上诉人实际收到的贷款为60.55万元,且上诉人实际已经偿还了601284元(不包括港联公司带人上门追债,曾玲被迫交给追债人的现金10万元)。按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账面上上诉人的债务只有4216元。三、一审认定曾玲、曾欢应当知道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和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变相放贷业务,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和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港联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港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又一公司偿还港联公司借款706998.47元及利息30047.50元;2.又一公司支付违约金85546.81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的迟延履行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曾玲、曾欢对又一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等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又一公司、曾玲、曾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轻易贷网络平台是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
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
  2017年5月23日,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平台方)与又一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服务合同(QD1)》(合同编号:QD01JA00114669>,合同约定:“乙方须在轻易贷及/或轻易贷无线客户端注册并取得轻易贷会员账号,并且按照轻易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激活后方可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乙方自愿在轻易贷注册成为会员,授权轻易贷按照本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轻易贷网上发布的各项规则,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同及轻易贷制订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协议样本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连同本合同一并签署,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于约定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框款内容,轻易贷有权随时修改、完善,乙方如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任一笔《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的电子文本,即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即对乙方产生效力;乙方通过轻易贷每取得一笔借款,均须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未经乙方点击确认,借款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同意并接受,只要借款业务完成,即视为乙方已点击确认相应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用于确定借款余额、期限、利率等事项;乙方通过轻易贷提供的网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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