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8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文杰胡桐辉李惠铭
【审理法官】曹文杰胡桐辉李惠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何恒久
【当事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何恒久
【当事人-个人】何恒久
【当事人-公司】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伟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伟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伟周建程
【代理律所】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何恒久
【本院观点】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1:06:22
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与何恒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民终8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恒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恒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湖南汽车网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上诉人湖南五指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曹文杰
审 判 员 胡桐辉
审 判 员 李惠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邝玲娟
书 记 员 何淑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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