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的差旅费报销相关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对实习评审员(认证机构评审员)在实习评审期间和见证人在独立见证期间的差旅费报销管理。
2 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3.1 实习评审员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见证期间的差旅费,主要是指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期间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产生交通费(包括远程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
4 职责
4.1 评审员处负责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期间和见证人在独立见证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材料的整理工作。
4.2 财务处根据评审员处整理的报销材料对相关差旅费予以报销。
湖南汽车网5 原则要求
5.1 实习评审员和见证人员应根据评审计划,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选择出发路线和交通工具。
5.2 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应严格按照评审通知要求到达和离开被评审方所在地。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后离开被评审方所在地的,须做出合理说明。
6 报销要求
6.1 远程交通费用。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往返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如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可据实报销。乘坐飞机时应购买经济舱机票(统一从认可中心预定),乘坐火车时应购买座票或硬卧票,乘坐高铁列车可以乘坐二等座。火车票及长途汽车票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如出现超标准情况,则按照标准报销,多余部分自理。
6.2住宿费用。为更好完成实习评审和见证工作,鼓励实习评审员和见证人员住宿(北京评审员在北京市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实习评审和见证的除外)。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由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员先行垫付后按发票据实报销。
6.3 市内交通费用。
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发生的所在地住所往返机场/火车站(含异地)、汽车站的出租车费等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无需提供市内交通发票)。如安排住宿(提供住宿费发票),按自然天数(报到日至结束日)计算,每人每天80元给予补贴。如无住宿发票,则不予补贴。
6.4餐费。
6.4.1 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发生的餐费实行包干办法(无需提供餐费发票)。如安排住宿(提供住宿费发票),按自然天数(报到日至结束日)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按照120元/天标准)给予补贴。如无住宿发票,则不予补贴。
6.5实习评审员和见证人员在同城进行实习评审和见证的,如未安排住宿,经说明后也可给予市内交通和餐费补贴。
6.6 为保证认可相关工作的公正性,CNAS承担实习评审员在实习评审和见证人员在见证期间产生的全部差旅费用,按《中国合格评定家认可心资金审批及报销规定》要求执行,不得由被评审方承担。凡由被评审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接送和用餐的,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员应当向被评审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行保留好被评审方出具的相关票据。6.7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 实习评审或见证期间所发生的超出差旅费范围(交通费、住宿费)的费用;
(2) 参加与实习评审或见证无关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 因私自改变出差路线或擅自增加出差天数而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7 报销程序
7.1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员根据本指导书和相应的评审计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出差行程。在完成实习评审或见证后,整理好差旅费票据(包括登机牌原件或复印件、火/汽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及时寄送至委派本次实习评审或见证任务的相应评审员处岗位人员。
7.2评审员处岗位人员应在收到报销材料后的15 日内,根据认可中心财务报销程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格式见附件2)附上盖有评审员处业务章的《实习与指导任务书》/《见证委托书》向中心财务处进行报销。完成报销后,岗位人员应及时将报销结果告知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员。
7.3 其他相关要求
7.3.1评审员处岗位人员在安排实习评审或见证任务时,应告知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中心的差旅费规定,并在需要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7.3.2 通常,实习评审或见证期间的差旅费由实习评审员或见证人员先行垫付,报销后的费用将打入发放其评审劳务费的银行卡中。
7.3.3凡需报销的住宿发票,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客户名称)必须填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发票内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和日期填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或不符合税务有关规定的发票和非正式发票,不予报销。
8 附件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2 差旅费报销单模板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2 差旅费报销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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