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湖南省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湖南汽车网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且无补考,或在省以上技能竞赛和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补考,或在省以上技能竞赛和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5.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核定指标数的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下学期进行评定,学校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工处。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本系学工和教学干部、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