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执法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稽查)适用本制度。
苏州汽车违章查询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管理,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在现场执法中注意收集作为裁量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现场执法至少要有两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现场负责人、执勤人员,必要时可由执法辅助人员从事驾驶执法车(船)等辅助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现场执法中队或小组。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的内部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同时,要加强对现场执法的指导,稽查工作量大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专门人员及时解答或者协调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筹把握现场执法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并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禁止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
3.同时双向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4.采取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方式执法;
5.逢车(船)必查、查车(船)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6.违法扣留车辆(船舶)及其相关证照;
7.打骂交通行政违章当事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第九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条执法检查时,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现场负责人掌握自由裁量标准。严禁执法人员擅自处置查获的违章案件或向当事人许诺具体处罚结果。
现场调查中案件当事人符合自由裁量标准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同时询问、同时取证、同时记录,在执法现场取得与自由裁量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车船、示警装置、通讯设备、车载办公设备和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的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适用状态。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应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装备,充分发挥其作用。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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