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 站前广场
4.0.1 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4.0.4 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5.2.1 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计算。
5.2.2 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
5.2.3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5.2.4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5 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2.6 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
5.2.7 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
5.2.8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 售票厅
5.3.1 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
5.3.2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3.3 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
注: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
2 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 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
5.3.4 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m~1.40m。
5.3.5 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
5.4 售票室和票据库
5.4.1 售票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
5.4.2 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5.4.3 采用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4.4 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5.4.5 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
5.5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
5.5.1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5.5.2 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
5.5.3 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
5.5.4 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的设施。
汽车防鼠5.5.5 行包托、取受理处与行包托、取厅之间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m。
5.5.6 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须具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
5.6 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5.6.1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5.6.2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5.6.3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5.6.4 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距不应小于3.50m;
2 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3 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5.6.5 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
5.6.6 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5.6.7 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5.6.8 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
5.6.9 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5.6.10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5.6.12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5.7 其他用房
5.7.1 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
5.7.2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
2;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5.7.5 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7.6 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5.7.7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2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5.7.7 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男厕
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
女厕
5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台
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每125人计)
: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至少设2个。
5.7.8 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
6 停车场
6.0.1 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筑要求》JT/T 200-95的规定。
6.0.2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6.0.3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6.0.4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0.5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
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6.0.6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6.0.7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7.2 疏散
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2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7.2.7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