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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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水家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QP481J。
法定代表人:刘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思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颍上县颍兴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345国道与颍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TBKE35P。
法定代表人:李培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颍上县交通局)与被告合肥水家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家湖公司)、颍上县颍兴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上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被告水家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昌、祝思静,颍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培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交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颍上县交通局与水家湖公司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水家湖公司赔偿300万元违约金;2.水家湖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53.75万
元,并承担违约金26.5万元;3.合同解除后7日内水家湖公司将“颍上县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资产交付颍上县交通局,逾期交付按照7260元/日×2的标准支付逾期租金,至返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通过公开招标,水家湖公司取得“颍上县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承租权。双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现颍上县交通局已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水家湖公司欠付2020年至2021年租金253.75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颍上县交通局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水家湖公司承担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并交付租赁物给颍上县交通局。
庭审中,颍上县交通局变更诉讼请求:如法庭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水家湖公司与颍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水家湖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颍上县交通局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1.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系颍兴公司借用我公司资质进行投标,颍上县交通局下属二级机构颍上县宏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与颍兴公司直接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且颍兴公司直接交付颍上县交通局租金,双方履约过程中,颍兴公司因场地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招标约定的条件,多次向颍上县交通局反应,颍上县交通局对招标实际情况完全知晓,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合同实际承租人系颍兴公司,我公司未享受任何
利益,不应当承担责任;3.投标保证金、租金均系颍兴公司提供;4.颍兴公司拒付租金系因为颍上县交通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招标条件。
颍兴公司辩称,1.颍兴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取得车辆检验资质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因此不存在借用资质参与拍租的情况;2.颍兴公司为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3.颍兴公司经营期间,将拍卖标的物中三十余亩再次拍租给颍上龙鑫驾驶员培训学校;4.颍兴公司仅使用部分设备,并另行增加四条检测线且改造资金也系颍兴公司出资,该部分资金应由颍上县交通局赔偿;5.颍兴公司实际经营中,颍上县交通局将拍卖标的再次拍租,要求按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或按照总租金扣除另行拍租租金折合后支付;6.颍兴公司要求按照实际使用的资产与土地价格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备案资料、银行转账回单、颍上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水家湖公司对颍上县交通局提供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
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系颍兴公司借用水家湖公司资质进行投标,经综合审查,李培将与水家湖公司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本院认定李培将借用水家湖公司资质进行投标,中标后成立颍兴公司。
2.颍上县交通局对水家湖公司、颍兴公司提供的宏顺公司与颍兴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系复印件,经本院释明,颍兴公司无法提供该合同书原件,且颍上县交通局对该证据予以否认,认为宏顺公司未取得颍上县交通局授权,该合同为无效证据,综合审查,该证据无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3.颍上县交通局对颍兴公司出具的《经营情况报告》、水家湖公司与颍兴公司签订的《免责协议书》有异议,认为《经营情况报告》系颍兴公司单方出具,水家湖公司与颍兴公司签订的《免责协议书》与颍上县交通局无关,综合审查,本院对《经营情况报告》中,颍兴公司自认欠付租金253.7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水家湖公司与颍兴公司签订《免责协议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4.颍上县交通局对颍兴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异议,认为双方租赁合同标的物
为宏顺公司土地使用权中的18.9亩土地,该使用权证中48亩地为案涉检测线及春晖驾校共同使用,综合审查,根据颍上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颍兴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8.9亩,本院认定颍兴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8.9亩,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1月9日,颍上县交通局委托阜阳市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颍上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整体经营权承包项目进行拍卖,通过公开招投标,李培将借用水家湖公司资质参与竞拍,2018年11月23日,水家湖公司拍卖成交,李培将代表水家湖公司(乙方)与颍上县交通局(甲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约定:1.合同标的,甲方将颍上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含机械设备数量详见颍上县财政局下发的“财资***********文件”中附件1-5所登记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出租给乙方使用;2.租赁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即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3.有关租金缴纳的规定,租金标准:年租金人民币265万元;按年租金成交价缴纳租金;以后租金为265万元;4.租金收取:甲方负责收取租金;5.租金缴付时间:第一年租金签订合同正式生效后3日内收取,以后每年租
金在上一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收取,按年支付,即每年11月1日前收取下一年的租金;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本合同按时交付租金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7.乙方尽量成立新公司开展检测业务,否则甲方将监督使用原颍上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印章使用;8.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逾期30日未缴纳租金或累计拖欠原租金50%以上的……9.乙方违约责任: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原有资产还给甲方,否则甲方还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逾期不缴费,按日租金2倍支付逾期租金。乙方为升级达标所购置的新增资产由乙方在30天内自行处理(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其他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