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3852021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纳ISO/DIS 8715:1997《电动道路车辆道路行驶特性》。本标准在ISO/DIS 8715内容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改动,例如:
    1.对使用试验车辆上的速度表、里程表测量速度和里程的,增加了对表校验的要求;
    2.最高车速、爬坡车速的记录,由记录瞬时最高车速,修改为记录行驶里程和时刻,运算平均最高车速;
    3.删除了ISO/DIS 8715中的附录A车辆总道路载荷功率的确定和底盘测功机的设定,而是按照GB 14761设定底盘测功机;
    4.增加了附录A  试验记录表等。
    本标准具体规定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电力驱动的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从而统一电动汽车生产厂家测量电动汽车动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编写规则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差不多规定》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赵静讳、孙惠、高峰、陈全世、伦景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8385-2001
  Electric vehicle-Power  performance-Test method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电力驱动的电动汽车的加速特性、最高车速及爬坡能力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电力驱动的电动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12548-1990  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 147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纳GB/T 3730.2定义和下列定义。
3.1  试验质量  test mass
    整车整备质量与以下三种条件之一规定的质量之和。
    a)假如最大承诺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 kg,该质量为最大承诺装载质量;
    b)假如最大承诺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该质量为180 kg;
    c)假如最大承诺装载质量大于360kg,则取其一半。
3.2  动力半径(轮胎)dynamic loaded radius(tyre)
    指电动汽车在承担试验载荷时,轮胎变形后的有效半径。
3.3最高车速  maximum speed
    指车辆能够在往返两个方向各连续行驶1km以上距离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3)。
3.4  30分钟最高车速(V30) maximum 30 minutes speed
    指车辆能够连续行驶超过30分钟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1)。
3.5  加速性能(V1到V2) acceleration ability(V1 to V2
    车辆从速度V1加速到速度V2所需的最短时刻(试验程序见7.5和7.6)。
3.6  爬坡车速  speed uphill
    车辆在给定坡度的坡道向上行驶超过1km的最高平均车速(试验程序见7.7)。
3.7  坡道起步能力  hill starting ability
    车辆能够起动且每分钟向上行驶至少10m的最大坡度(试验程序见7.8)。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室外试验大气温度为5~32℃;室内试验温度为20~30℃;大气压力为91~104 kPa。高于路面0.7m处的平均风速小于3m/s,阵凤风速小于5m/s。相对湿度小于95%。室外试验不能在雨天和雾天进行。
4.2  试验仪器
    假如使用电动汽车内安装的速度表、里程表测定车速和里程时,试验前必须按GB/T 12548进行误差校正。
4.3  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表1规定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表1  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测量参数
单位
准确度
辨论率
时刻
s
±0.1 s
0.1s
长度
m
±0.1 %
1m
温度
±1 ℃
1℃
大气压力
kPa
±1 kPa
1kPa
速度
km/h
±1%或±0.1km/h
0.2km/h
质量
kg
±0.5kg
1kg
4.4  试验车辆条件
4.4.1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4.2  在环境温度下,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4.3  除试验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部件外,应关闭车内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以及附加装置。
4.4.4  除了牵引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
4.4.5  假如蓄电池*的工作温度超过了承诺工作环境温度,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举荐的操作程序使蓄电池处于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  本标准中的蓄电池均指动力蓄电池。
4.4.6  在进行试验前七天内,试验车辆至少行驶300 km。
4.4.7  动力蓄电池应处于各项试验要求的充电状态。
4.5  道路条件
    试验应该在于燥的直线跑道或环形跑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坦、洁净且要有良好的附着系数。
4.5.1  直线跑道
    测量区的长度1000 m,井用标杆做好标志。
    加速区应足够长,以便在进入测量区前200 m内达到最高稳固车速。测量区和加速区的后200 m的纵向坡度均不超过0.5%。加速区的纵向坡度不超过4%。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3%。
    为了减少试验误差,试验应在试验跑道的两个方向上进行,尽量使用相同的路径。当条件不承诺在两个方向进行试验时,可按照4.5.3进行一个方向的试验。
4.5.2  环形跑道
时风电动汽车价格表
    环形跑道的长度应不小于1000 m。环行跑道与完整的圆形不同,它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
型的部分相接而成。弯道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 m。
    测量区的纵向坡度不超过0.5%。为运算车速,行驶里程应为车辆被计时所驶过的里程。
4.5.3  一个方向试验
    假如由于试验路面布置特点的缘故,车辆不可能在两个方向达到最高车速,承诺只在一个方向进行测量,但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试验跑道应满足4.5.1的要求;
    b)任何两点的高度差不能超过1m;
    c)试验应尽快重复进行两次;
    d)风速与试验道路平行方向的风速重量不能超过2m/s。
5  试验车辆预备
5.1  蓄电池充电
    蓄电池应按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电程序,使蓄电池达到全充满状态或按照以下规程对蓄电池进行充电。
5.1.1  常规充电
    蓄电池按照常规充电规程进行充电,假如安装了车载充电器,用它给蓄电池充电时应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进行;假如未安装车载充电器,应按照制造厂举荐的外部充电器给蓄电池充电。
    本规程不包括其他专门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修理充电。
    车辆制造厂应该保证在试验过程中车辆没有进行专门充电操作。
5.1.2  充电终止的判定
    12 h的充电即为充电终止的标准;假如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驾驶员蓄电池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形下,最长充电的时刻为:
    3×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能量(kWh)/电源供电功率(kW)。
5.1.3  全充满的蓄电池
    假如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终止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全充满。
5.2  里程表的设定
    试验前应记录试验车辆里程表的读数。
5.3  预热
    试验车辆应该以制造厂估量的30分钟最高车速的80%速度行驶5000 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