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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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春爱尔铃克铃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沃尔夫。
委托代理人:钟燕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544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申请人长春爱尔铃克铃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32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8月1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爱尔铃克铃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32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7元,由申请人长春爱尔铃克铃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菲亚特汽车配件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