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鲁民终7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勇公韶华张晓宁
【审理法官】崔勇公韶华张晓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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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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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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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处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鉴定意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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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处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在原审中提出了大气污染治理费用、鉴定费或专家咨询费以及律师费等主张,原审判决以鉴定机构长时间未能出具
鉴定意见导致鉴定终止为由,告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另行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根据《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1〕14号)》精神,本院决定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0:42:10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终7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兴震,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处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在原审中提出了大气污染治理费用、鉴定费或专家咨询费以及律师费等主张,原审判决以鉴定机构长时间未能出具鉴定意见导致鉴定终止为由,告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另行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根据《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1〕14号)》精神,本院决定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崔 勇
审判员 公韶华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隗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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