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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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瑜,*,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盼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于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州,*,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
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希,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奔驰gl论坛被告:北京一拍在线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150号院3号楼1至14层101十二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锡耀,*,公司员工。
原告崔瑜诉被告山东惠天融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融远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北京一拍在线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拍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
善挺、被告惠天融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州、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希、被告一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锡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惠天融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被侵占的车辆拍卖款236500元及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淘宝公司、一拍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崔瑜系案涉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GLC200L汽车(车架号为LE40B4DB0KL352407,以下简称“案涉奔驰车”)的所有权人。
2021年6月21日,原告崔瑜通过朋友钱雪芸委托长春景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公司)代原告委托第三方拍卖案涉奔驰车;后景顺公司委托被告一拍公司通过被告淘宝公司开设的“阿里拍卖”网拍平台对案涉奔驰车进行网络拍卖,并由被告负责保管案涉奔驰车,该车辆曾于2021年6月26日19点11分零秒以270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但拍卖成交后,被告淘宝公司未经严格审核却又准许被告惠天融远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对案涉奔驰车进行再次挂牌拍卖,该车后于2021年7月10日13时32分55秒以263500元的价格成交。该车
辆再次成交后,在原告未收到全额车款的情况下,车辆被交付。期间,原告仅收到车款27000元,剩余的236500元被侵占,虽经交涉,但各被告却各自推诿。
原告崔瑜系案涉奔驰车的所有权人,对车辆的拍卖款享有财产权益,网拍成交后,有权取得全额车款,现各被告相互推诿并侵占车款,已构成侵权;被告惠天融远公司长期侵占原告车辆构成侵权;被告淘宝公司未尽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准许已成交的车辆无正当理由进行再次拍卖,且未监管拍卖车款安全支付至原告处,及未扣留被告惠天融远公司保证金存在过错;被告一拍公司在未收到车款的情况下,将受托处置的车辆进行交付,也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惠天融远公司答辩称:一、惠天融远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没有过错。惠天融远公司在收到竞买人的款项后,无法将款项打给委托人,因为此前涉及到投诉等问题,惠天融远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被淘宝公司冻结,无法转出款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构成四要件,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惠天融远公司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二、惠天融远公司不应将款项打给原告,二者并无直接关系。原告将车辆委托给景顺公司拍卖,景顺公司第一次转委托给一拍公司拍卖,弃标拍卖失败之后,景顺公司再次委托惠天
融远公司进行该车辆的拍卖,在拍卖成交之后,惠天融远公司作为受委托人应当跟委托人进行交接而不是本案原告,惠天融远公司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原告起诉并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三、原告主张款项数额有误。惠天融远公司在阿里平台上进行车辆拍卖时,一般都会收取3000元的综合服务费、1%的软件服务费(2635元)和5%的佣金费用(13175元),这些费用都已在拍卖页面列明。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淘宝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人。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看出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拍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且根据订单信息可见,案涉拍卖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惠天融远公司,本案中淘宝公司并非案涉拍卖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向原告支付拍卖款的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淘宝公司不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1、淘宝公司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前,对案涉侵权纠纷并不知情,并不存在共同或者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2、淘宝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指惠天融远公司未向其支付案涉车辆的拍卖款,该行为并不在平台上发生,被告不存在亦无可能存在对案涉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淘宝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人,亦不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拍公司答辩称:一、一拍公司不应对惠天融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债务应当由惠天融远公司、淘宝公司承担。2021年6月21日,经景顺公司委托,一拍公司代为拍卖案涉车辆(梅赛德斯奔驰GLC200L),2021年6月22日竞拍成功,后因车辆自身问题(水淹车)竞拍人弃标,并要求一拍公司赔偿并报销车辆检测等费用。一拍公司向竞买人支付后,景顺公司告知与一拍公司不再合作,要求将标的物转交付至惠天融远公司。经与淘宝公司(淘宝平台)确认后,一拍公司随即将拍卖事宜转由惠天融远公司处理,后该标的物竞拍成功。至此,一拍公司丧失交易主体资格,亦非最终成交人,景顺公司与一拍公司拍卖法律关系已消灭,故一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拍公司不应对惠天融远公司所负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且性质为一般财产性侵权,故利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结合本案,一拍公司与原告共同受到淘宝公司制定的规则约束,在更换拍卖主体时,淘宝公司已向双方主体明确告知,故一拍公司并无侵权行为,亦无过错,无需承担该项利息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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