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
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珠海汽车网第一章 总则(修订稿)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 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
第四条 运营时间。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 站距。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 换乘距离。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 班次间隔。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 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 车站设施
第九条 枢纽站。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第十条 首末站。应设置行车调度工作房、运营车回车道、停车坪、车辆检修和保洁场地、运营服务人员休息、餐饮、卫生、消防等设施;有条件的始发站应设置发车显示屏(牌),指示下一车次的车号、发车时间和当前时间。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根据需要在站台边缘设置安全护栏;排队上车的车站应按线路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按JGJ50的要求设置站台;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第十二条 站牌。站牌的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845.1的规定;线路及车站名命的原则和方法见附录A;站牌设在站台前端,其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乘客集散;按要求分组分区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设在相应区段的前端;线路调整时,作废的站牌应及时拆除,以免误导乘客。
第十三条 车站设施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CJJI5的规定,并定期维护、打扫、保持完好、整洁。
第四章 运营车辆
第十四条 车辆等级和配置。应符合CJ/T162的规定;尾气排放。应符合GB14761.5和GB17691的规定;安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设备。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完好,开关灵活,安全可靠;车身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地板、踏步、座椅、扶杆、拉手设施完整可靠;报站器、IC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并设有小型垃圾容器。
第十六条 服务标识。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线路编号、空调车、无人售票车、无障碍车、上车门及下车门等标识,并符合GB/T5845.2和GB/T5845.3;路牌设置。应符合GB/T5845.1的要求;使用IC卡收费的车辆设上车刷卡的标识,分段计价的车辆增设下车刷卡标识;在车内适当位置张贴本线路的站点表、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乘客须知、服务公约等;在车厢内上车门附近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设有老幼病残孕座位标志。
第十七条 安全提示标识。在驾驶区标示“请勿与驾驶员谈话”;在车门内侧标示“请勿靠门”,“当心夹手”;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勿吸烟”、“请勿将头手伸出窗外”及“请勿乱扔杂物”等。
第十八条 车容和卫生。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车外顶部、车厢内壁、地板踏步、车门周边无污垢、尘土、垃圾及堆积物;车窗玻璃清洁、明亮;座椅无尘土和积水;扶杆、拉手环无油垢;驾驶舱无尘土、杂物;轮胎、轮毂无积泥、油垢;车内外各种标识美观、清晰、规范、无破损。
第五章 运营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工作时,按规定着装,佩带或放置工作卡;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服务,吐字清楚,语速适中,用语文明;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在服务过程中,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与他人闲谈,不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
关的事,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运营调度
第二十二条 编制线路运行计划及应急调度预案。根据需要对线路进行客流调查,编制行车时刻表和运营车辆、司乘人员调度排班计划,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
第二十三条 行车调度。按计划发车,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保证正常的行车间隔。客流意外增大、受阻时,及时增发车次;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启动应急调度预案。
第二十四条 运营台帐。记录发车及运行情况,填写行车日报表,接待乘客咨询和投诉。
第七章 行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每日出车前应按附录B规定的内容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按计划准时发车;按规定线路、站点行驶和停车上落客,不得擅自越站甩客
、改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按行车安全要求行车,车辆进站时,避让出站车辆,按规定位置停靠;平稳停车,车停稳后开车门,乘客上下车完毕并关好车门后平稳起步;停车时靠近路边,车身与道路平行,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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