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 号】珠卫[2009]306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卫〔2009〕3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
(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种急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配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
(六)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6.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急救电动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2个,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弹力绷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
9.急救呼吸机。
珠海汽车网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外观标识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和珠海市卫生局要求装饰。各类救护车要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珠海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急救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饰、急救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由市120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珠海市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合理布局,
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以满足全市伤病员急救、转送工作;至少配备2台急救指挥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分站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申请配置不超过1辆的救护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卫生院和医院)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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