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12
∙【字 号】粤财工〔2015〕201号
∙【施行日期】201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12日
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并组织清算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省财政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均按地区分类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购车综合补助分类和标准。
购车综合补助分三类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三类地区。购车综合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综合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分类和标准。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按照推广应用标准车数量与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
和补贴。
(一)按推广应用标准车数量给予奖励。对于广州市和珠三角城市(包括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省财政按照国家对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40%进行分配。其中,珠三角城市按照每个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贡献率(即完成的标准车数量占城市总体标准车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标准车折算关系依照国家关于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有关文件确定。
(二)按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主要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补贴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购车综合补助和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均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购车综合补助可统筹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维护等费用。其中,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其余资金由各市按照上述用途安排。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专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
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
第四章 分配管理珠海汽车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和因素法等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报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下达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各市县,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据实清算。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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