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与张道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1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
【审理法官】郑伟民李灵艾欣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张道喜
【当事人】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张道喜
【当事人-个人】张道喜
【当事人-公司】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陈丽冰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陈丽冰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田兵黄俊飞陈丽冰
【代理律所】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
【被告】张道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1.合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比例是否过高;2.合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张道喜第二、三次手术的医疗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1.合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比例是否过高;2.合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张道喜第二、三次手术的医疗费。 关于焦点一。合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合利公司未对其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立任何提醒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没有尽到足够的注
意义务造成张道喜受伤,一审法院确定合利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张道喜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张道喜第二、第三次手术均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施行,并非张道喜自行决定,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计入张道喜损失,合利公司应当按照50%责任比例负担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合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36:11
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与张道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4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冰,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合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道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
张道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合利公司赔偿张道喜医疗费8866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天×26天住院期)、营养费500元(暂按十级伤残预估)、护理费7500元(150元/天×26天住院期×1人+120元/天×30天×1人)、误工费85837.03元(6941元/月÷30天×37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暂按十级伤残预估)、残疾赔偿金101426元(暂按十级伤残预估)、被扶养人生活费4602.38元(36819元/年×5年×10%÷4人)及交通费1260元(30元/天×42天),以上合计297392.46元;2.判令合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8年8月30日上午,张道喜到合利公司处进行车辆首次免费保养,于当日10时06分03秒许从合利公司维修车间经侧门进入展厅小舞台,行走约4秒钟后于10时06分07秒到达小展台边缘处踏空摔倒。张道喜受伤后被送往中大五院住院,该院诊断张道喜本次事故的伤情为右股骨干中上段骨折,但同时发现张道喜右下肢尚有右侧股骨中下段陈旧性骨折。张道喜在该院接受手术后于2018年9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患者剧烈运动及负重,手术切口定时换药,术后两周拆线;2、出院后继续患肢
功能康复锻炼,定期门诊复查,术后一年半至术后两年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物;3、如有不适门诊随诊。张道喜出院后定期进行复诊。2019年1月28日,张道喜到中大五院门诊复诊,该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载明的处理及意见为:休息一月,建议入院手术将髓内钉动力化,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1月29日,张道喜入院接受右股骨内固定取出动力化,至2019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定期返院门诊复诊,出院后继续动力化,日后可能出现骨不连,需定期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可能需两次甚至多次手术。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5月20日,张道喜多次到中大五院门诊复诊,该院诊断结果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折愈合不良或延迟愈合。2019年5月29日,张道喜第三次住院,中大五院的入院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骨折髓内钉术后不愈合,该院对张道喜施行了“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断端软组织清除去皮质植骨+局部钢板内固定+远端锁定安置+右髂骨取骨术”,张道喜于2019年6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一月,期间留陪一人;定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2019年8月5日,张道喜到中大五院门诊,诊断结果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折愈合不良。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张道喜从进入小展台至摔倒期间,先是缓慢行走后加快步伐,一直在边行走边张望,并未注意脚下情况;事发当日,小展台上空置,未摆放展示物,
其边缘也没有设立任何提示性标志。珠海汽车网
根据现场勘查显示:涉案小展台位于合利公司展厅一端,其一面与车辆通道(进入维修保养车间)相邻以墙隔断,另一面与合利公司办公及客服区相通,尚有两面位于展厅内与展厅相连;展厅与合利公司办公及客服区相邻,以玻璃墙隔断,维保客户休息室位于办公区上方(二层),维保客户从维保车间至休息室需经车辆通道由侧门进入,直行通过客服区再上楼,从该侧门进入后右转即为小展台,从小展台可达至展厅其他区域;小展台与客服区等高,但比展厅地面高出约29厘米,小展台与展厅地砖颜为一;小展台与展厅连接处无台阶,但从展厅正门进入直行至客服区连接处设有两级深面砖的台阶。
另查明,张道喜起诉时向一审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一审裁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合利公司对其在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合利公司过错的大小。涉案小展台与展厅地面的高度差(约29厘米)超出了正常台阶的高度,且展台与展厅同地砖导致由展台(高)往展厅(低)时不容易发现两者之间存在高度差,从
合利公司在展厅其他位置与客服区域连接处设立的两级深面砖台阶来看,合利公司对展台上述设置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事发时,在展台空置且与其他区域可自由通行的情况下,合利公司未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立任何提醒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张道喜腿部有旧患,到合利公司处进行车辆首次保养,在进入不熟悉的场地时应对其通行路径的状况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合利公司从进入展台起边走边张望,未尽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合利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张道喜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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