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24
【字 号】珠国税函[2009]63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9〕63号 2009年09月24日)
各稽查局、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及全省货物和劳务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我市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款抵扣凭证,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发票联交二手
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珠海汽车网  (三)纳税申报前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交易完成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手车减免税审批手续,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二手车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企业端操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由于CTAIS系统暂未能直接将4%征收率的税目资料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只能通过手工设置来完成(手工设置电子申报系统途径:基础资料管理->常用税目设置->税目资料->出并用鼠标左键点击需要选择的税目->添加到常用税目表中;手工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途径:基础资料管理->开票系统税目初始化->常用税目初始化->更新)。生成纳税申报主表时,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录入二手车的应税收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额,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录入二手车的应税收入,即等于含税销售额÷(1+3%),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二手车的应税收入的1%,即等于含税销售额÷(1+3%)×1%。
  3.税务端操作:在销售的当月,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办理二手车减免税手续,确保在本月(所属期)申报前为纳税人完成CTAIS减免税审批文书流转工作,否则会影响纳税人当月正常的申报。
  (四)进行换票时,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联上注明的内容和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联粘附在相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作为不代征税款的依据。
  二、其他单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生销售二手车的应税行为,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2%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
×2%
  三、个人(指原车主为自然人)在二手车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免征增值税,二手车市场不需代征税款。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申报纳税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不需要在申报表里反映。二手车市场应按月如实填报《二手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在次月征收期内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包括电子表格),再由前台交接给税政部门留存,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税政部门报送《二手车销售情况统计表》电子件给市局流转税科邮箱。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配合企业的换票行为,不得故意推诿或拒绝。开具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征增值税和使用《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