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本名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名录》)。
第二条 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禁止建设的区域,且环境影响小。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 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或发现存在
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或项目发生改变、不再属于《豁免名录》范围内的行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 《豁免名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且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得擅自豁免其环评手续。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六条 以下行业、活动、设施、设备等不列入《豁免名录》,也不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批发业(不含仓储,仅从事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交通运输活动、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金融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中的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清洁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众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等不含基础设施建设、无生产加工行为、无生产性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如有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加工行为,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电梯、音响设施等设施、设备(核与辐射除外)。
第七条 《豁免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国家或广东省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按《豁免名录》执行的建设项目,不溯及既往。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项目要求 |
1 | 社会事业与服 务类 (利用现有建筑、场地,不涉及土建施工) | 学校(含技能培训)、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儿童托管中心、母婴护理中心、老年服务中心、康复(养护)场所、办公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 | 项目中不含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不对外经营、仅供内部使用的食堂除外),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实验室;驾驶员培训场所除外 |
2 | 文印店、游戏机室、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
3 | 招待所、健身房、室、茶艺室等 | 无排放油烟的餐饮项目,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 |
4 | 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作坊式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 不产生生产性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无电镀工艺、喷漆工艺和机加工 | |
5 | 成衣制品店(不含印染、水洗)、皮鞋定制店(不含印染、水洗)、零售商店、超市、商场、宠物店、家电维修店、服装湿洗干洗门店(不设干洗、湿洗设备)、擦鞋店、绵絮加工店等 | 属于微型企业;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 |
6 | 无水洗车,电气维修,汽车美容 | 不含有水洗车、喷涂和汽车、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械维修 | |
7 | 个体医疗诊所、门诊部(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 不含医疗美容、手术 | |
8 | 销售门店配套的金属、木料、玻璃、不锈钢、石材等材料简单装配,铝合金门窗组装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三),不在居民小区及住宅楼下,不产生生产废气,不进行机加工 | |
9 | 室外停车场(停车位在1000个以下)、中小型停车库(300个车位以下) | 不在环境敏感区(一) | |
10 | 糕点店,饮品店,粥、粉、面等小食店,饮料及冷饮服务 | 不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 |
11 | 健身设施安装,社区公园建设 | 不进行机械土石方开挖 | |
14 | 水利 | 农户居民自用型塘堰、水渠工程,农田水利设施修建 | |
15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风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 |
16 | 对现有堤坝、水闸、泵站等防洪设施进行绿化、维修、整理、填补、加固 |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 |
16 | 农林 牧渔 | 森林资源保护(含封育管护、植树造林和林分改造造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更新采伐、林业有害生物和病害防治等)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中的全部和(二)中的森林公园、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 |
17 | 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沃土工程、农田改造、农业种植项目 | ||
18 | 农户居民住宅建设、出行道路整治,村道建设、改造 |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
19 | 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苗圃 | ||
20 |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修建,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 | 不含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等 | |
21 | 家庭为单位的小型水产养殖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不含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 | |
22 |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 | |
23 | 城镇 基础 设施 | 路灯、护栏、灯箱广告、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 |
24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监控设施安装 | ||
25 |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建设(不涉及道路扩建),城市桥梁、道路的维护(维修),路口改造(不涉及用地红线扩大,不改变道路等级、性质),工业园区内部道路建设、维护 | ||
26 |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路边停车泊位建设 | 符合相关规划 | |
27 | 绿化工程 | ||
28 | 老旧小区改造、配套绿化建设,居民小区内部道路、天然气管道、供水管道等的建设、改造 | ||
29 | 居民小区配套垃圾房(垃圾压缩站) | 符合小区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 | |
30 | 废旧资源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回收) | 不涉及土建,不涉及拆解、加工 | |
31 | 公共厕所 | ||
32 |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改造 | 不涉及土建 | |
33 | 建筑拆除、装修、加固、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管道、设备等的安装 | 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现有房屋 | |
34 | 排水箱涵整治,市政设施维修改造 | ||
35 |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维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 | |
36 | 城市绿道建设、改造 | 符合绿道网建设规划,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 | |
37 | 瓶装燃气供应站 | 已纳入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环评的供应站点 | |
38 | 核与辐射 | 铁塔建设 | 单独建设,不含发射装置 |
39 | 110kv(不含)以下输变电工程 | 仅豁免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 | |
40 | 频率小于500Hz工业、医疗、科研用电磁辐射设备 | ||
41 | 其他 |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 |
42 |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简易监测设施安装 | ||
43 | 个人自建房 | ||
44 | 企事业单位在用地红线内进行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基建项目 | ||
珠海汽车网 45 |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内部食堂 | ||
46 | 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在性质、地点、规模,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未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导致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对项目内部布局、生产设备(配套设施、设备等)数量、型号、位置等进行调整 | ||
47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其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 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 |
说明:一、本《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二、名录中第10项“不产生油烟等废气”,是指使用清洁能源且无炒、煎、炸、烧、烤、焗等或其他产生油烟等废气的工艺。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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