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万汽车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微型轿车技术改造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微型轿车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内容: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万辆奥拓轿车技术改造项目是长安奥拓轿车15万辆技术改造项目的子项目,该项目具体工程内容如下:新增2条压力机冲压线的机器人;补充左/右侧围和下/主车体焊接生产线;新增一条面漆生产线,改造前处理生产线;新增总装整车性能检测线一条;扩大动力供应能力,包括新建锅炉房及废水处理站改扩建等。技改完成后,重庆长安铃木公司将形成年产10万辆奥拓微型轿车的生产能力。
建设单位: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小坝乡
工程投资:工程实际总投资254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4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18%
工程建设情况:19996月开工建设,200311月建成投入试运行。
监测期间实际生产负荷:平均日产微型轿车402辆,生产平均负荷为102.3%
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 重庆市环境科研监测所;北方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研究所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五洲大气社(气)、五洲富士化水(水)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五洲大气社(气)、五洲富士化水(水)
验收监测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工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基本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评及初步设计要求选用进口或国产设备。污染物治理措施较好,如锅炉从2001年开始由天然气替换燃煤;2003年开始委托重庆市固废中心处置漆渣、磷化渣、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固体废物,避免了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环保规章制度,设置技安环保系,岗位职责明确。配置日常监测仪器,用于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例行监测与申报监测委托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试生产和验收监测期间,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运行基本正常。
三、验收监测结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于2004823日至25日与2004122日、8日、9日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如下:
1、大气污染物:(1)监测期间涂装车间电泳干燥室排气筒、密封胶干燥室排气筒、中涂干燥室排气筒、脱臭炉排气筒、中涂喷漆室排气筒、中涂补正室排气筒、中涂调漆室排气筒、上涂调漆室排气筒上涂喷漆室排气筒、上涂干燥室排气筒排放的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2)总装车间检查线、内饰喷胶室排气筒排放的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3)燃气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Ⅰ时段标准要求。
2、废水:(1)监测期间磷化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镍日均值最大浓度为0.052mg/L,电泳废水出口总铅日均值最大浓度为0.032 mg/L,总铬日均值最大浓度为0.722mg/L,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要求。
2)监测期间生活废水处理站入口pH8.278.52,各项目最大日均值COD9.44×102 mg/L,悬浮物为32.1 mg/LBOD52.43×102 mg/L,石油类为11.0mg/L,氨氮为48.8 mg/L,总磷为2.84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4.05 mg/L。生活废水处理站出口pH7.457.67,各项目最大日均值COD84.5 mg/L,悬浮物为9.77 mg/LBOD57.66mg/L,石油类为0.403mg/L,氨氮为5.96mg/L,总磷为0.465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0.118mg/L。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COD处理效率为91.0%,悬浮物为77.5%BOD595.9%,石油类为96.1%,氨氮为87.3%,总磷为90.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96.9%
3)监测期间总排口流量为220/日,pH7.457.77,各项目最大日均值COD68.0
mg/L,悬浮物为1.214 mg/LBOD55.51mg/L,石油类为0.458mg/L,氨氮为7.10mg/L,总磷为0.454mg/L,总锌为0.17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0.164mg/L,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总镍未检出,总铅0.020 mg/L,总铬为0.002 mg/L,符合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pHCOD、悬浮物、石油类、总镍、总铅排放均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总锌浓度超出了初步设计指标要求。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期间SO2排放量为吨/年,CODCr排放量为2.90/年,石油类排放量为2.1×10-2/年,总铬排放量为9.6×10-5/年,均符合环评批复总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