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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制造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
一、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风险
(-)情景再现
10-15万汽车企业未正确区分生产耗用及集体福利的耗用,混淆支出,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也未转出,比如企业未转出购买健身器材的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企业各部门成本和费用应独立核算,合理归集其成本和费用。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应的成本,已抵扣部分应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购进生活服务和贷款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F公司从关联企业G公司取得贷款,2017年3月支付三季度贷款利息及手续费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
(二)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应加强取得发票的审核,除验证发票的真伪外,重点是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涉及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汽车整车制造业-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一、出厂定价造成的消费税税基侵蚀的风险(-)情景再现
某生产企业将成本10万的小汽车作价10.1万销售给关联的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15万。这种方式与直接出厂销售相比直接减少了4.9万的消费税税基。(二)风险描述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通过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侵蚀了消费税税基,导致少缴纳消费税。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按照合理的利润率水平确定整车出厂价格,与关联方的融资、购销和其他支出往来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整车销售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整车制造企业H公司将10辆小汽车销售给B销售公司,发生成本120万元,未及时确认收入。
(二)风险描述
整车制造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关联的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在本地并未设置机构,销售行为可能存在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整车制造企业可能未及时确认收入。如整车制造企业将小汽车移送给销售公司用于销售,但整车制造企业未计收入,未计提相关税收。
(三)防控建议
加强收入和成本核算管理,依据相应的规定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销售收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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