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 
【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高兰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王红欣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兰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王红欣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兰芳王红欣 
【代理律所】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汽车电子加速器【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迈瑞特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第169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上述事实有撤销公告、工作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
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迈瑞特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以有效的在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用来评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其他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迈瑞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主要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76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4363号《关于第27236268号“ME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27236268号“MERIT"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56:40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迈瑞特公司。    2.申请号:27236268。    3.申请日期:2017年11月2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10;0913-0914):滑动式电开关;安全电开关;里程计;距离计数器;温度测量装置;自动定时开关;电源开关;加速器;电动控制装置;电动调节装置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纪世钦。    2.注册号:3409518。    3.申请日期:2002年12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6.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3;0905;0907;0910;0912-0914;0924):电烫斗;传真机;电话机套;量具;电开关;测量装置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44363号《关于第27236268号“ME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迈瑞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迈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迈瑞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班牙王国。
     法定代表人:帕斯卡吉夏尔,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兰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欣,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齐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迈瑞特汽车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迈瑞特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7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迈瑞特公司。
     2.申请号:27236268。
     3.申请日期:2017年11月2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10;0913-0914):滑动式电开关;安全电开关;里程计;距离计数器;温度测量装置;自动定时开关;电源开关;加速器;电动控制装置;电动调节装置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纪世钦。
     2.注册号:3409518。
     3.申请日期: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