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汽车购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程序
第六条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第七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实行“社会化考场自愿申请、市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申请报批准入机制。
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考场,均可向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提供驾考服务的书面申请,经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驾考服务。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参与提供驾考服务的申请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和社会化考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
需继续购买驾考服务的,应当重新评估、签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驾考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省级财政。
第三章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购买驾考服务人次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考试数据为准。按规定免费补考所提供的服务次数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购买驾考服务费用定期结付,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结账周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在每年3、6、9及12月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直接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发起并确定考试服务人次,开具发票并附相关资料,提出付款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认定,签署付款建议,并将申请付款资料提交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申请付款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统计表、提供考试服务人次清单、发票、购买服务合同等。
(三)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车管、后财部门要共同按相关规定复核初审认定,汇总行政辖区结付申请,签署结算意见,5个工
作日将结付报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结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付款资料、市级汇总统计表、市级汇总付款报告及考场因违规违纪受处理的相关文件等。
(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后,后勤财务处直接将驾考服务费用支付给考场。
省、市、县三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逐级审核,依规办理。
第十三条年初安排的驾考服务预算不足以据实结付当年度驾考服务费用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追加预算,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由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目标考核制度,由车管所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考试合格率、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每月通报。
第十五条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1日—31日),考核方式为考试过程音视频抽查和随机现场巡查相结合,在下一月上旬通报对全省驾驶人考场的月度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对举报投
诉违规问题查实的,将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纳入每月目标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差”,暂停考试业务和购买驾考服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设立卫生费、进场费、管理费等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六)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考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不合格”,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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