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停运损失的实务问题
近些年,关于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纠纷有所增多。该类纠纷由于标的额较小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呈现出律师介入少、保险理赔难、小额程序多等特点。正常投保的侵权人对于需要其自行负担停运损失的处理,大多持有异议,而且停运损失的“预期性”特点亦存在争议的空间。故此,虽然停运损失已有相应规则,但是实务处理仍需要注意若干问题。
 一、停运损失的理论和规则
 (一)简单的理论铺垫
 受有损失,应当使之受有填补。财产因侵权而受损,损失既包括其本身固有价值的减损,亦包括财产可产生的预期利益的减损。当前规则体系中并未禁止对财产损失的预期利益的赔偿,但或囿于实务问题的纷繁复杂,亦未明确更为具体的条件。停运损失系为数不多的关于预期利益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可以此作为讨论对象,但对于其性质、意义等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基本的规则条文
 1.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上述规则,停运损失的核心要素在于合法经营、合理损失、停运期间,本文将对此逐一谈谈理解。讨论之前,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停运损失可以存在于多个领域。本文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侵权型停运损失,至于航空器、船舶等领域的停运损失,或者是违约型停运损失,并不作讨论。
 第二,实务中亦有将该类损失称之为“营运损失”,但鉴于的司法解释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规范文件已经将该损失称为“停运损失”,本文将该类损失称为“停运损失”。
 深圳汽车网二、合法经营的理解
 1.合法经营的内容。我国对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采取严格监管的立场,其各个组成要素必须具备合法性,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的资质合法、车辆的资质合法、驾驶人的资质合法、经营过程的合法等等。合法经营系停运损失的基础,非法之停运损失不应当受到保护。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李X主张其车辆的停运损失,但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按照规定其车辆无号牌无法上路行驶,故上诉人李X主张停运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合法经营的形式。停运损失的赔偿权利人需对合法经营一事负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交相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应当登记为“营运”)、车辆资质证明、适配于经营活动的驾驶证、相关经营活动的从业资格证、承包
合同、劳动合同、运输合同等等。
 3.合法经营的类型。合法经营可以分为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合法的经营活动。
 (1)合法的经营资质。资质不仅指经营证照齐全(软件合法),亦指车辆性能适配(硬件合法)。如果受损车辆被认定为报废,或者受损车辆在修复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该车丧失了如常经营的性能,则难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合法的经营活动。停运损失系预期利益的损失,用于赔偿假定发生经营活动的利益。如果赔偿权利人提交了合法的经营资质的证据,若无相反证据或合理异议,则推定停运期间本可进行的经营活动亦属合法。相反,即便受损车辆在停运之前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赔偿义务人往往以交易习惯为由,提出抗辩或异议),亦不能当然断定受损车辆在停运期间亦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例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车经常超载经营,不能因超载系非法经营活动而否定该车的停运损失,但其停运损失应当扣除违法部分。
 4.合法经营的证明。关于合法的经营资质的证据多为相关证照,其容易取证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关于合法的经营活动的证据则多为经营合同或交易习惯,其证明力常有瑕疵。
是,不表明无需准备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具有合法的经营活动,因为受损车辆需要原本正用于经营活动,才能产生停运损失。例如出租车公司或驾校的新车辆,即便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但是从未分配给使用人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若该些车辆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损,亦不应成立停运损失,但是权利人或可主张其他类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三、合理损失的理解
 停运损失作为预期利益的损失,其必须限于合理损失,而合理损失可以分为合理的损失构成和合理的计算标准。
 1.合理的损失构成。经营车辆在停止经营期间会产生两种损失,一是“本可经营却不可经营的可得利润损失”,可称为利润损失;二是“为经营所投入之成本的无益消耗”,理论上称之为无益费用。广义而言,上述两种损失皆为预期利益的损失。利润损失无需赘言,其为预期利益的积极减少;而投入的无益费用并未产生预期利益,其为预期利益的消极减少。例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规程》(海中法[2019]202号)第43条规定:“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
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认。”
 理论和规则均认为利润损失和无益费用不可同时主张,盖因无益费用是从事经营活动所必然投入的成本,在填平损害和恢复原状之原则下,赔偿权利人不可以既享受利润,又收回成本。然而,实务中却存在“对停运损失作出多扣少算”的情形。例如,网约车司机提交了租车费用和收益流水的证据,处理者以利润和成本不可以同时主张为由,简单地认为停运损失=收益流水-租车费用,该处理实际上可能多扣少算了可兹赔偿的停运损失。如果网约车司机所提交的收益流水系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没有预付租车费用则不会产生该收益流水,那么该收益流水体现的收入必然会用于支付租车费用,故而不应当再对租车费用予以扣除。
 为进一步理解损失的构成,需要对利润和成本做一个简单的类型化处理。
 (1)利润的类型。利润或为驾驶人的驾驶所得,多体现为进账的流水、计价小票、运输结算单等;或为车辆的经营利润,多体现为租金收入、驾校报名费等。(2)成本的类型。成本可以包括租车费、承包金、管理费等取得经营车辆的成本;加盟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取得经营资质的成本;税费、保险费、年检费、折旧费等车辆的使用成本;燃油费、过
路费、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