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
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政府补
汽车节能补贴
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 100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税务处理: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假设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环保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
1.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已废止)处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在202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