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9
【字 号】洪府发〔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4〕39号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汽车节能补贴
  为加速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了《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014年12月19日
 
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年起至2015年,设立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和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不含铅酸动力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用于充电的专用变压器、控制设备等(不包括土地、土建及配电线路)。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每年初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全市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车辆购置补助、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安全监控服务平台建设补助、产品开发补助和省外销售补助等。
  第六条 支持对象
  车辆购置补助支持对象为南昌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支持对象为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单位;产品开发补助和
省外销售补助支持对象为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车辆购置补助应符合下述条件:
  1、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符合《江西省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2、所购置车辆已纳入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并经责任部门批准、备案;
  3、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期限。
  第八条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应符合下述条件:
  1、按规定应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的必须招投标;
  2、充电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已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补助应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为2014年及以后公布的基本车型,且已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关键零部件为2014年及以后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车型所采用的电池、电机及电控关键零部件;
  2、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应完成30辆(套)以上的销售。
  第十条 申请省外销售补助应满足下述条件:
  1、申请的新能源汽车整车车型和关键零部件应满足第九条第1款规定;
  2、车辆已经上牌并投入使用。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辆按标准给予购车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对本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车型,每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产品开发补助;对本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电池、电机及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产品开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