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04.25 |
施行日期 | 2014.04.25 |
文号 | 苏政发[2014]51号 |
主题类别 | 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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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苏政发〔2014〕51号)
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缓解能源压力、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已超过800辆。2013年年底,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标志着我省已进入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新阶段。各推广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要求,对照目标、倒排进度,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
(一)推广应用目标。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我省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以下简称各推广城市)列入国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2014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321辆,其
中,南京市2530辆,常州市365辆,苏州市800辆,南通市367辆,盐城市1009辆,扬州市250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公务车辆作为突破口,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二是坚持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城市和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的规模应用。三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各推广城市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注意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兼顾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的需求。今后,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均要预留一定比例
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各推广城市可在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经验、有意愿的运营商中自主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服务运营商根据统一规划和车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并负责维护。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配合做好业扩、增容等服务。
(三)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推广应用并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及私人消费者。2014
年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省、市财政补贴按季结算,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省财政对2014年新购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补贴2万元/辆。2015年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各推广城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5%。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各推广城市,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
四、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
(一)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暂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社区、单位、私家车库等)的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
(二)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按充电电度收取,7座以下客车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五、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一)分类健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各推广城市要按照政府扶持监管、企业融资运营、技术创新规范的思路,因地制宜地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有条件的推广城市,可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1名总承包商,由其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每个推广城市至少指定1家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的公交公司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选定1至2条公交线路开展示范运营。选择线路时,应满足首末站场地较宽裕、可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公交客车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客车续航里程相吻合等条件。有电动出租
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的推广城市,应采取公司化运行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环卫、邮政、电力、物流等领域电动专用车运营模式,由相关市政府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客车、出租汽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社会领域探索整车租赁、按揭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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