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 号】湘财建〔2016〕78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湘财建〔2016〕7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起,对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稳定
为目标,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盘活存量、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平稳推进的原则,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调整原则
  (一)总量不减,结构优化。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通过盘活资金存量、转变支持方式、保障支持重点,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二)分类确定财政支持方式。一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二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三是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助以及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三)绩效考核,有奖有罚。对各市州城乡道路客运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的,给予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未完成目标的,不享受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油价补贴;对完成推广任务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分配政策
  1、调整现行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现行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以中央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2015-2019年,现行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农村道路客运实际营运座位数(折算到月)和系数为依据进行分配,其中全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51个县市区系数为1.5,其他地区县市区系数为1.0。毗邻县市间固定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分属不同系数等次县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2、调整现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现行出租车油价补贴以中央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2015-2019年,现行出租车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
中央财政当年实际安排数为基数,并按照当年巡游出租车实际营运台数(折算到月)和最新的《湖南统计年鉴》城区常住人口数为依据进行分配,其中:2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0,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1,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2,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系数为1.3,300万以上的城市系数为1.4;市州所在地城市提高一个系数等级,每个系数级差为0.1。
  3、调整现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现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含涨价补助和费改税补助)以中央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基数,按照船舶客位数计算、发放,汽渡船(车客渡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载注的车位折算为客位计算。
  (二)油价补贴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
  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数额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2015-2019年,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不低于10%、30%。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涨价补助按照政策调整后的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
  (三)明确省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1、对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车运营补助。2015-2019年中央财政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但仅针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车辆,之前购置的车辆不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在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2015-2019年省对城市公交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购置、年营运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营运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营运里程不低于1.5万公里的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和年营运里程不低于6万公里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2015年1月1日后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央财政运营补助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省运营补助。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月均营运里程应分别不低于2500公里、1250公里、5000公里,相应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营运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2020年以后,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成本变化及优惠电价等因素调整运营补助政策。
  2、大力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和城乡客运一体化。为确保“十三五”期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客车、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AAA级以上的县超过60%和县城20公里范围内公交化率达到30%,综合考虑各地建制村数量、人口数等因素,安排奖补资金直接切块到市县,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道路客运发展,主要用于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站场、智能调度信息系统、城乡公交和镇村公交以及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运营补贴等方面。汽车节能补贴
  3、对全国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进行定额补助。按照各城市的实施方案,支持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公交站场、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支持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货物集疏运中心、运输服务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组织模式、综合运输服务工作机制、综合运输服务标准示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