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
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就无名合同而言,
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
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区别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
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
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
非典型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大体可归为三类:
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
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种类:
无名合同
纯无名合同
其特点是,不仅法律未列举其名称,而且其内容部分与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均不同,
且法律关系单一。如团体就餐合同、承办体育比赛合同、演出合同等。其合同内容完全由
合同主体协商约定,在合法的情况下,一经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准无名合同
其特点是,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对其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实体处理规则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同时具备纯无名合同的全部特点。如国务
院发布的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行政法规中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
经营合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级别效力的一般原则,准无名合同应当限制在国家法律无规定,国家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合同范围之内。其中应当包括最高法院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非典
型合同所作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及具体适用法律原则的合同,如融
资租赁合同。对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国务院又颁布该合同的具体条例的,如《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更加具体地将合同名称、
调整范围等作了规定,此属有名合同而非准无名合同。因为根本的条件是法律对此种合同
有规定。
混合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的构成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
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这类无名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两个以上有名合同构成条款
的结合,另一种是由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构成条款的结合。如在技术市场中出现的最常见
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名称、合同条款及法律责任均规定得明确
而具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合同主体双方追求的利益不同,故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复杂,在技
术转让合同中为了保证受让方掌握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销售,同时要求转让方提供能
生产产品的模具,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劝口工承揽等合同条款。虽然都是有名合同构成成分的结合,但因各有名合同法律特征不同,适用法律上亦有
所不同,自属无名合同之范围。在有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还订有企业承包经营、利润分成的
条款。其特点是以有名合同为主,同时设定了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条款。此种混合合同
的难度在于确定可适用的相应法律与法律原则,以求平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
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形:
①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
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
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
无名合同
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
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如现在市场
上出现的饭店买酒厂的啤酒销售,酒厂则出借“扎啤机”给饭店使用。后者借用合同依存
于前者购销合同,而购销合同则不依存于借用合同。其二是互为依存,两个不同性质的合
同互为存在的条件。如转让技术与包销新产品合同。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
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③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如目前北京汽车过户
北京市出租汽车市场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定,合同3年期满,承包运营合同终止,出租汽车公司即将出租汽车卖给司机,购销合同成立,办理过户手续,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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