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1767号  比速汽车是哪个公司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末钢廖军雷金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唐某;袁漱芳;袁某;袁跃成;袁戊香;
袁公成;罗正洋;樊兴华;凌源市行通安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公司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唐某袁漱芳袁某袁跃成袁戊香袁公成罗正洋樊兴华凌源市行通安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某袁漱芳袁某袁跃成袁戊香袁公成罗正洋樊兴华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凌源市行通安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贺军伟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龙彬贺军伟 
【代理律所】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袁漱芳;袁跃成;袁戊香;袁公成;罗正洋;樊兴华;凌源市行通安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曹慕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出租车辆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有义务确保承租人有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质、确保出租车辆能够安全运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是罗正洋疲劳驾驶未注意前方车况与樊兴华在车辆无法启动后未采取正确措施共同造成,而樊兴华所驾驶的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出租的湘AU××××小型客车经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是因改装控制线束连接不牢固(虚接)导致在高速公路上无法正常启动,故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存在
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在樊兴华承担30%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7.44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40: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7日11时33分许,罗正洋驾驶辽NN××××(鄂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605公里+435米处,与前方停在行车道由樊兴华驾驶并搭乘袁四成、曹慕兰、何书南的湘AU××××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并推动湘AU××××车与公路右侧护栏相撞,造成湘AU××××车乘车人袁四成死亡、樊兴华、曹慕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9日,经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认定:罗正洋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且遇前方发生故障的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
主要责任;樊兴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罗正洋驾驶的辽NN××××(鄂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行安运输公司所有,在平安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在富德财险龙港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罗正洋系行安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该公司运输货物。事故发生后,行安运输公司向唐某、袁漱芳、袁某、袁跃成、袁戊香、袁公成垫付了食宿费、火化费分别为1935元、7040元。    樊兴华驾驶的湘AU××××小型普通客车属于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租车平台将车辆出租给樊兴华驾驶,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湘AU××××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况出具为2020-05-002号检验报告:经对涉案车辆启动试验,车辆无法启动;用电脑检测仪对涉案事故车电脑检验,存在启动电机状态电线对地短路故障,该故障会影响车辆启动性能,故该车不符合GB7258标准中的第5.1条款“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应正常……”的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联动云汽
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湘AU××××小型客车启动性能进行鉴定。2021年1月13日,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委鉴标的车辆无法启动是因为改装的控制线束连接不牢固(虚接)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