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金、李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高文轲;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 
【当事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高文轲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高文轲 
【当事人-公司】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玉金;李世龙 
【被告】高文轲;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 
本院观点】上诉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6:26 
韩玉金、李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2003号
汽车大世界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之堂哥。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溪,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某某山东匡山汽车大世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千山南路某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某某某某v>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文轲、济南银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顺通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5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玉金、李世龙、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刘宇宁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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